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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被锁幼儿园二楼反思坠楼 具体事件始末是怎样?

导读:4岁女童被锁幼儿园二楼反思坠楼 具体事件始末是怎样?对此,王永康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家属可以在小萍的伤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

8月17日,报道了“湛江4岁女童被锁幼儿园二楼房间导致坠楼重伤”一事,引起广泛关注。

受害女童小萍(化名)就读于广东湛江市麻章区迪尼金苹果幼儿园中班。7月8日,因未食用完午饭并倒掉,被主班教师惩罚独自留在教室反思;之后小萍进入隔壁房间,被锁房内近20分钟,她欲自行翻窗、翻护栏离开时坠落一楼,造成面部重伤。

事发后,麻章区教育局认定该事件为“一起严重责任事故”,明确园方和主班教师负有监管失责的责任。7月23日,主班教师被全园通报批评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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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萍母亲王玲认为仅开除涉事教师处罚过轻,要求收缴涉事教师教师资格证、终身禁教,同时对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总园长、园长、园医、副班老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罚。

小萍经医院诊断下巴处受伤严重

在该事件中,涉事教师、幼儿园及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8月17日,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窦贤尚就此事分析称,在该案中,小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涉事教师将小萍独自留在二楼反思,以致小萍遭误锁后坠楼,该教师涉嫌体罚或变相体罚小萍,不仅没有尽到照看幼儿的职务责任,而且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按照规定,可以给予涉事教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及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窦贤尚认为,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应由的监管责任,对于涉事教师的不当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以致酿成不良后果,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永康则指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法规三十八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王永康认为,在该事件中,除了涉事教师需要承担责任之外,涉事教师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幼儿损害的,幼儿园及其相关人员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告诉澎湃新闻,幼儿意外伤亡事件,应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在实践中,安监部门或教育局可以根据事件严重性对幼儿园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邢鑫说,在实践中,如果幼儿园方面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失职,涉事教师及园长可能被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调查,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决定。

王永康认为,虽然当地教育局将该事件定性为严重的责任事故,但尚未达到刑事追责的程度。他建议家属先向幼儿园及涉事教师主张赔偿责任,后续责任划分需要教育局、公安机关多方调查认定。

澎湃新闻17日报道,事发后幼儿园向家属支付3万元护理费及11000元住院医疗费,但小萍出院后的检查、治疗费用没有再进行支付,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

对此,王永康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家属可以在小萍的伤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要求幼儿园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小萍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幼儿园也应当予以赔偿。若双方因赔偿事项或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和司法鉴定解决。

他告诉澎湃新闻,该类纠纷在现实中并不鲜见,责任划分、赔偿主体、赔偿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都属于事后补救,“要想更好的预防该类事故发生,还需要教育部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规范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教育意识,从根源上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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