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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被拐认定后解除婚姻关系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导读:代表建议被拐认定后解除婚姻关系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有关规定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被拐卖妇女的婚姻该如何认定?

一年一度的“两会时间”即将到来,如何更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成为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话题。多位代表、委员表示,将向大会提交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聚焦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

被拐妇女对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应视为自卫

从1980年《婚姻法》至2020年《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被拐卖妇女的婚姻该如何认定?

代表建议被拐认定后解除婚姻关系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全国政协委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表示,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他还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期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

建议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

五年内不得提拔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以前我们找到的一些被拐儿童与妇女,村里都知道他们是买来的,但是他们都通过基层组织的各种证明,做到了身份合法化,有些买主就是村干部的亲属,当地村民也认为买主花钱了,不能让他们人财两空,买卖人口感觉天经地义,这样的不作为无疑纵容了买家和人贩子。”

张宝艳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今年她建议,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实际上,对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侵害时间最长、伤害最大的是买主,我感觉,买家的罪过应该比卖家的还大。给买家判3年太轻,因为买卖就是一种绑架行为。买孩子、买妇女的话连‘赎票’机会都不给,性质更恶劣。”

她同时提到,各地应对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他们寻找亲人,“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

她表示,参考诸多被寻回的被拐卖妇女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消息闭塞。如果全国各地之间都能联网,有共享机制,比如云南失踪人口,在贵州也可以查到,贵州报案找到了人员,云南公安也可对接,就更容易让被拐妇女找到家人。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基层配备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为“网上打拐”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

拐卖人口案有着长途迁移的突出特点,解救一名被拐妇女,打击一个人贩子,所需费用至少都在千元以上。在本来办案经费就紧张的情况下,要有力地打击人贩子,就必须更多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重视“打拐”工作落到实处,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重点地向公安政法部门第一线倾斜,多拨经费和物质装备改善装备条件,保证办案经费,增强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胡卫:

建立中国“安珀”警戒系统,形成打拐“天罗地网”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胡卫也关注到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他建议利用技术手段,建立类似于“安珀”警戒系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打拐的“天罗地网”。

“比如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推开的‘安珀警戒系统’就十分值得参考,一旦反生儿童失踪事件,这个系统可以透过电视、电子邮件、电子交通状况标志,以及无线装置等发送相关讯息,包含被绑架者的描述、绑架嫌犯的描述,以及绑匪车辆的描述和车牌号码等等。而且这个系统目前已经在加拿大、荷兰、马来西亚、墨西哥等多个国家推广使用,说明确实是有实效的。”胡卫认为,“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部署类似的警戒系统,一旦发生人口拐卖或是绑架事件,可以在电视机、广播、手机上,以及机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大屏幕,甚至是高速公路上的电子提示牌上等各种终端,第一时间提示相关信息,动员公共机构、城市、乡村、社区等尽可能多的资源去寻找失踪人员,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形成一个全社会打击人口拐卖的氛围,让犯罪分子不敢拐、无处逃。目前我们的网络技术、智能系统如此发达,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做到、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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