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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切除多器官3个月后去世 这么大年龄不动手术还是不动手术的好

导读:老太切除多器官3个月后去世 这么大年龄不动手术还是不动手术的好张老太家人认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在未有确切依据支持胰腺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对她实施癌症手术

鉴定称医院的责任参与度最高9成

张老太的家人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后,还提交了鉴定申请书。

2020年5月25日,该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就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张老太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程度进行鉴定。

同年8月10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医方术前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即对张老太诊断为‘胰腺癌’,术前无足够的影像、病理学依据(术前MRI未见胰腺肿块,ERCP创检未见肿瘤细胞),术中探查未见胰腺有明显肿块、病灶时,未及时告知她家人并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同时亦未进一步评估术前手术方式选择是否合适,张老太系高龄、有高血压病史,在无明显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且对她的全身营养代谢及水电平衡产生严重影响,其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

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对张老太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妥,对于手术方式的选择未与她家人进行充分沟通,术中未发现病灶时没有对手术方式进行重新评估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张老太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至90%。

医院辩称已尽积极的诊疗义务诊疗行为无过错

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答辩称,他们对患者张老太的诊疗过程十分重视,对她的治疗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已尽到积极的诊疗义务,诊疗行为无过错,张老太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任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还辩称,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那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楚,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法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该医院称,患者张老太因上腹不适、消瘦及体检发现胰管增粗入院,既往合并较严重糖尿病,患者的影像学检查报告显示胆管、胰管显著扩张,胰头区肿物,胰体尾明显萎缩,胰腺癌肿瘤标志物升高。她在外院接受了PET-CT检查,检查结果提示胰头及胰体高代谢病灶,临床表现符合胰腺癌的临床诊断标准,医院对她的术前诊断正确,秉持严谨的态度进行术前最全面的检查,依据充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术前诊断缺乏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

另外,患者张老太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医院对她的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术前告知充分。她胰头及胰体尾均有高代谢灶,胰体尾已经明显萎缩(提示无功能),既往又有较严重糖尿病,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出于肿瘤根治性及手术安全考虑,医院选择为她实施“全胰切除术”是合理的。

同时解释说,针对胰腺癌,国内外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教科书、临床指南或者专家意见建议行术中活检后根据活检结果再实施根治性手术。胰腺癌是中心部的导管起源腺癌,尤其是合并慢性胰腺炎的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这类导管内微小癌变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凭术中触摸及肿块来决定是否实施切除。现今临床实践中,5%至10%的患者在接受该项手术后活检病理良性。因此,鉴定机构根据活检结果反推医院过错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讲,张老太术后病理结果确定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属于癌前病变,权威文献报道其癌变率达30%。她瘤体大于3cm、胰管最宽处扩张10mm、肿瘤升高、胰腺萎缩,根据国内外各大临床指南,均推荐根治性手术方案。

该医院还答辩说,他们已向患方详细告知老年患者接受该项手术的医疗风险、术后病理良性可能、术后各种并发症,同时提供了保守治疗、替代治疗方案供患方选择。患方已全面知悉这些风险,并同意选择积极手术方案进行治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

庭审时,该医院还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有误。患者张老太的死亡原因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其死亡前的多次CT复查结果显示其肝脏血供、吻合不存在问题,且“全胰切除手术”主要的远期并发症是严重糖尿病、营养不良,从而导致的心肺功能不全或者感染等,并非快速发展不可逆的肝衰竭。患者术后三个月出现的肝衰竭原因可能与其所服用药物有关,与其接受的“全胰切除手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医院异议出具复函

针对作为被告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异议,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机构复函称,该中心受理法院委托该案原告诉被告医疗

损害鉴定一案,聘请了肝胆外科及普外科两位相关医学专业的主任医师参与鉴定,在该案医患双方陈述会上询问了相关问题,并现场向医方指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过错。医方术前无足够影像、病理学依据,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对张老太作出‘胰腺癌’的诊断,其诊断缺乏依据,从而导致选择手术治疗方案不妥,医方在对她的手术探查中,未见胰腺有明显肿块和病灶时,未对胰腺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探查(如术中超声检查、术中穿刺病检)以明确诊断,在无任何医学证据证明有全胰腺切除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又未履行告知义务并终止手术,错误地实施全胰腺切除,最后导致被鉴定人肝功能衰竭死亡,“本中心出具的这些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准确客观,不存在被告提及的重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问题。”

针对这样的情况,被告则称,该鉴定中心针对他们质疑出具的复函,没有全面、实质地回应质疑要点,且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复函,该鉴定中心均未写明或罗列任何鉴定依据(医学文献、诊疗规范),“出具鉴定意见完全凭借主观臆断,有失公允,我们对这些鉴定意见以及复函均不予认可。”

被告称,他们不应承担患者张老太损害后果的过错赔偿责任,“医学是自然科学,医疗领域充满着未知与变数,医务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医疗机构只能尽力而为,恳请社会给予理解,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病情,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医院担责8成赔偿47万余元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查明了此案的相关事实,对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张老太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分析评判称,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在对张老太的诊诊疗过程中确存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妥,对于手术方式的选择未与被鉴定人家属进行充分沟通,术中未发现病灶时没有对手术方式进行重新评估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张老太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即被告在对她的诊疗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是她死亡的部分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该院确定本案应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此次医疗事故造成张老太死亡的结果,原告作为她的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予支持,根据损害结果,该院酌定支持10万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2022年1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宣判称,作为被告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向原告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47万余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张老太的家人和医院均不服,已提起上诉。

医院回应:

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要求重新鉴定正待二审开庭

记者曾联系张老太的主治医生,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该医生不出门诊,平时在住院部上班,而住院部一名工作人员称,该医生不在,可能在休息。

资料图片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相关工作人员称,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已提起上诉,要求重新鉴定,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卫健委:

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医院整改

2020年12月16日,深圳市卫健委在回复张老太的女儿喻菲时称,经调查患者张老太的病历资料、询问相关医师,该院于2018年8月27日对她实施了“全胰切除术”,术前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拟实施“全胰切除术”,其中在术中将患者的胆管切缘切片送去病理科,医师表明该次切片目的不是为了明确胰腺癌的诊断,而是为了明确残余的胆管可能有癌细胞的部位是否切除干净,术中切片的结果不影响胰腺手术的开展。

经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为患者张老太实施手术过程中,手术医师在术中探查胰腺表面未看到或摸到肿块时,未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并与其进行充分沟通,该院涉嫌存在未及时告知病情等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该委对该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该委已对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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