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620万借款4年“膨胀”成3200万 背后的真相让人惊愕在经执行申请人杜某文向法院申请后,法院认为李某纯涉嫌拒执罪。公安部门于2022年11月9日将李某纯带走调查。
“当时约定打到工商银行账户,后来又说要打中国银行。”王依兰说,在此情况下,她只好在中国银行开设新账户,“200万元贷款实际到账只有174.1万元,其他是服务费、砍头息等,约定月息3分。”
正是这笔借款,成为双方借贷的开始。
王依兰介绍,2015年,贷方要求五仙山公司立即一次性清偿200万元借款,或将原200万元本金累加120万元利息,重新与杜某文达成320万元的借贷关系,在此情况下,五仙山公司无奈向杜某文出具320万元借条。
记者注意到,五仙山公司与杜某文之间的借贷错综复杂,双方之间转账记录较少,借条较多,月息通常为3分,甚至3.5分,且存在由息转本、重复计息的情形,通常是用借条方式结算,并且不少借据均有李某纯的签字担保。
在五仙山公司财务状况吃紧的情况下,王依兰等人想到筹措更多资金缓解压力。
“借了200万元后,我们找到杜某文继续借钱,他答应借给我们总共500万元现金,约定120万元利息,但需要通过法院民事调解。他也承诺不会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依兰说。
临湘市法院2016年6月9日下发的(2015)临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原告杜某文诉称,杜某文与五仙山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20万元,月息3%。合同到期后,五仙山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其另外签订续借合同。此后,其多次催讨,五仙山公司至今未偿还分文,五仙山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仙山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62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五仙山公司辩称,其向杜某文借款属实,没有及时还款主要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现同意协商处理,分期分批还借款。
在此情况下,经临湘市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确定五仙山公司应向杜某文偿还的本金为620万元,双方通过法院达成了更多的约定,其中一条是:五仙山公司价值约1100万元的7栋别墅,杜某文享有抵押权。
王依兰介绍,在法院民事调解后,杜某文却没有将承诺的300万元现金足额到位,“说是需要担保人签字担保。”
杜某文向记者介绍,彼时的投资公司要借出去500万,他们没有这么多钱。但看到五仙山能够按时付息,决定继续向对方出借。
王依兰称,时至今日,杜某文向五仙山公司出借的本金约400万元。而杜某文向记者出具的数据为本金647万元,包括一笔100万的第三方公司的债权转让。这笔本金支付方式包括转账、现金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