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620万借款4年“膨胀”成3200万 背后的真相让人惊愕在经执行申请人杜某文向法院申请后,法院认为李某纯涉嫌拒执罪。公安部门于2022年11月9日将李某纯带走调查。
放贷方杜某文向记者提供的其与五仙山公司债务往来明细单。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判决借条利息严重超标且不认可两借条真实性
王依兰向记者介绍,到2016年前后,五仙山的财务状况变得异常艰难,因此也就未继续向杜某文等支付利息。
2017年7月18日,临湘市法院下发的(2017)湘0682执459号裁定书显示,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五仙山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故法院拍卖被执行人五仙山公司名下的在临湘市五尖山森林公园内的七套别墅房屋所有权。经房产评估公司在2018年1月29日作出的评估报告显示,上述七套别墅房地产市场总价为10557264元。
不过,上述别墅流拍。2018年6月12日,五仙山公司宣布破产。2018年12月6日,杜某文作为单独的债权人向破产中的五仙山公司申报的债权为3199.36万元,其中包括本金1693万元,违约金580.6万元,利息914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利息年利率按36%计算。
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巨额债权后,2019年1月16日,杜某文作为原告,五仙山公司担保人的李某纯作为被告,以李某纯应履行偿还担保到期债权1137.8万元及利息为由向临湘市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7张借条。
2019年5月5日,临湘市法院作出的(2019)湘068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某纯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某文偿清借款本金71100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4%,分别以借款本金3200000元、1300000元、800000元、1810000元为基础,分别自2015年8月19日、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4日、2016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提到,杜某文与五仙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2.5%,另按合同的借款金额向出借方支付0.5%的服务费,特别是在五仙山公司王依兰于2015年10月1日出具的借款1000000元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5%,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五仙山公司向原告杜某文借款的利率只能按照年利率2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