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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天后分手 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见面到同居到分手就4天?

导读:同居四天后分手 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见面到同居到分手就4天?被告辩称,三金和现金都是与原告谈恋爱期间赠与其的东西,不应当偿还。其与原告分手是被迫的,本案不是附条件赠与,三金不算是彩礼,所以不应当返还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解释:

1、首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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