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子月薪3万因虚报学历被开除 学历是不等于能力,但能力也不等于诚信小明于2020年9月向甲公司求职,提交了个人简历,填报了《面试登记表》,载明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南京
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得录用不诚信者或背景调查不符合要求者。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赔偿金。在员工签字确认部分,小明抄写了“本人申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员工手册》之内容,并将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接受公司处罚”,并签字确认。当日,小明即入职。入职后平均工资32538.75元/月。
2021年3月15日,甲公司以小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小明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明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2538.75元。
小明认为,甲公司在招聘我从事运营总监时未提出学历要求,双方不是因学历才建立劳动关系,现在甲公司以我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也未明确我到底不符合录用条件哪种情形。事实上,我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在试用期内持续超额完成甲公司业绩指标,完成了建立团队的任务,是甲公司不愿意兑现承诺的高薪而已。如果学历是胜任岗位的关键性要素,甲公司应在2020年10月27日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的最后期限向我发出解除通知,而且我从事的岗位并非对劳动者的学历与履历有特殊要求,我是自学的南京大学商贸管理课程,后因工作、家庭原因学业未完成,没有取得学历证书。甲公司单纯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