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子月薪3万因虚报学历被开除 学历是不等于能力,但能力也不等于诚信小明于2020年9月向甲公司求职,提交了个人简历,填报了《面试登记表》,载明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甲公司与小明已建立劳动关系。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甲公司在《录用确认函》中明确要求小明报到时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在《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中再次限期要求小明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充分说明甲公司录用小明有学历要求,小明提供的简历、填写的《面试登记表》和《入职登记表》,均载明了学习和工作经历,小明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等,说明小明知晓甲公司对学历的要求,以及不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后果,但小明未如实、及时提供,且小明填写的学习经历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违反了其与甲公司的约定和《员工手册》关于录用条件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甲公司以小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小明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