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子月薪3万因虚报学历被开除 一个要证的年代,没证你屁都不算 2021年3月15日,甲公司以小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小明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明认为,甲公司在招聘我从事运营总监时未提出学历要求,双方不是因学历才建立劳动关系,现在甲公司以我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也未明确我到底不符合录用条件哪种情形。事实上,我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在试用期内持续超额完成甲公司业绩指标,完成了建立团队的任务,是甲公司不愿意兑现承诺的高薪而已。如果学历是胜任岗位的关键性要素,甲公司应在2020年10月27日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的最后期限向我发出解除通知,而且我从事的岗位并非对劳动者的学历与履历有特殊要求,我是自学的南京大学商贸管理课程,后因工作、家庭原因学业未完成,没有取得学历证书。甲公司单纯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