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富翁回乡投资遭羁押无罪释放后病故 未老莫还乡还乡需断肠儿子陈先生称,上世纪80年代初,父亲独闯深圳,曾从事过烧砖等工作,后来搞建筑承包掘到第一桶金,还与香港老板合伙做五金生意,并在深圳龙岗开有服装厂
他说,当初游某和他父亲通电话了解该团子口湖的现状,后来双方也谈好了相关的合作内容,对方提供了一个约定的合作模板给他父亲,他父亲看到后发现没有按事先口头约定的写,就把它重新改过来拿给对方,两份合作协议的金额不同,“我父亲太大意了,他只在自己改过的那一份协议上签了字,原件也没有拿走,后来对方只给了他一份复印件。”
陈先生说,他们不知道国家赔偿的事,更不知道它的追诉时效只有两年,“如果早知道有这个,我们肯定会去主张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无罪释放可获国家赔偿时效两年
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主任龚继承介绍说,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就该案而言,赔偿义务机关为做出逮捕决定的都昌县检察院。
他说,国家赔偿法第39条还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该案申请时效应当从2016年9月14日都昌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止。2018年7月5日,陈振武因心源性休克住院,不能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符合时效中止情形。
龚主任介绍说,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陈先生作为陈振武的继承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他称,该案中陈振武的赔偿请求时效,在2018年7月5日因心源性休克住院而中止,一直到2018年7月15日去世。请求时效中止10天,时效截止日顺延至2018年9月23日。从2018年7月16日起,赔偿申请人由陈振武变更为其继承人,其继承人有权在2018年9月23日前申请国家赔偿。如果陈先生有证据证明其从2018年7月16日到2018年9月23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仍然可以中止。
“该案的焦点在于陈振武请求时效中止的天数,以及儿子陈先生本人有无可以中止时效的情形。”龚主任告诉记者,陈振武因病住院(从发病到去世共计10天,请求时效中止10天),其请求时效中止情形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儿子陈先生是否有请求时效中止的情形,需要提交证据证明,都昌县检察院、九江市中级法院都认定他的赔偿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这是基于他关于时效中断的证据不充分。